根据相关条款规定,普通合伙人得准许以提供劳务作为投资方式,然而有限合伙人则被明确禁止以提供劳务进行出资。
当合伙人决定将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益投入为资金来源时,若处置财产所需的估值无法确定,可通过各位合伙人之间的协商来解决,此外亦可选择请求法定评估机构做出评估。
对于那些希望以劳务替代实际资产为出资的合伙人来说,他们所付出劳力的价值应如何衡量,这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的决策,并须在合伙契约中予以明确规定和记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