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当事人无法抗拒家人的强烈压迫而被迫缔结了婚约,那么作为受害者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判庭宣告该婚姻无效。
这里所提到的“压迫”,特指实施人为达到强迫他人与其配偶结合的目的,而采取的各种可能对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生命健康、声誉财产等构成威胁的行动。
对于这样的婚姻关系,由于其并非基于双方自主意志的形成,所以自始至终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即并未建立起夫妻间的法律责任与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