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之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便可依法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第一,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重婚或与他方保持非正常男女两性居住关系;
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或是存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现象;
第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长期且严重的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经教育后无明显改善;
第四,因感情不和而导致两者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且时间跨度达两年以上;
第五,其他类型的原因,如恶劣的经济状况、对孩子成长的不利影响等等,均可能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