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在此申明重婚并不构成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条件。
在重婚后如果新配偶的抚养能力维持不变或者并未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任何不良影响,那么法院通常会维持原有的抚养权判决,而不会轻易地予以变更。
但是,当涉及到这些情况时,例如母亲患有严重身体疾病或者因伤残失去了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
或者父母未能尽到抚养职责,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使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不利影响等,那么社会法院将提供必要的支持以改变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1.因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而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夫妇;
2.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不力,亦或是实施虐待孩童等行为;
3.凡八岁至十四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其个人意愿偏向于跟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同时具有抚养孩子的能力;
4.变更抚养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