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纪合同的特性方面,其主要呈现出如下几个显著特征:
首先,行纪合同的主体定位是非常明确的,仅限于特定范围内的人群参与其中;
其次,行纪合同中所涉及的标的物也具备着明显的特殊之处,表现为特定化、个性化以及定制化等多个层面;
再次,行纪合同实际上是行纪人为委托方提供服务从中获取报酬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他们采取自身名义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必备条件之一。
此外在处理委托事宜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开支费用,应由行纪方自行承担并负责解决,除非双方在事前已就此问题达成了明确的书面协议或共识。
最后,在行纪方占有和管理委托物品期间,必须对该物品予以妥善保护和保养。《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