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在建设项目中,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施工是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判的。
明确要求,在实行施工总
承包模式下,房屋
建筑工程中的主体结构施工任务必须由总承包商自主依约完成。
如果出现此类情况,也即建设单位将基础工程单独另行交
由他人承建的话,这就被视为是典型的肢解发包行为,明显
违法。
再者,根据相应法律条文之规定,发包方是不允许将本来应该由单个承包商独立完成的建设事宜,分割成多个部分分别发包给数家承包商来承担的。
由此可见,即便双方真的围绕基础及主体结构工程签署了分包合同,但由于这份合同所涉及的内容本身就是违反了法律条例,所以这份合同注定无法成立,并且也会被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