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离婚协议尚未
递交至当地
婚姻登记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则
当事人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予以取消;
然而,对于已经办理了正式手续并取得了相应登记证明的离婚协议而言,因为法律程序已得到认可,因此将无法再进行撤销处理。
在
离婚状况下,如果另一方向发现存在如下情况:
即该配偶私自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挥霍了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或者是其意图侵吞另一位配偶的财产而故意捏造成立
虚假的
共同债务,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受损方有权向当地最高级别的人
民法院提出
申诉,并请求重新安排对这部分
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
协议离婚后就
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
欺诈、
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