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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夫妻财产咋划分

龚* 陕西-宝鸡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26 02:27:50 442人阅读

最新夫妻财产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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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财产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共同财产有婚姻存续期双方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等。离婚时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判决。
2.个人财产包含一方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专用生活用品等。个人财产归个人,离婚不参与分割。

2025-12-26 06:0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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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财产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离婚时共同财产可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法律解析:
在婚姻关系中,共同财产涵盖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等。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进行判决。而个人财产包含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这类财产归个人所有,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了解这些财产划分规则,能让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更好地明确财产权益。如果大家在夫妻财产划分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6 05:36: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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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财产划分明确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离婚时处理方式不同。共同财产涵盖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工资、奖金等多种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若无特别指定也属共同财产。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个人财产包含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等特定财产,归个人所有,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夫妻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后签订财产协议,明确财产归属,避免纠纷。
-婚姻存续期间,注意保留财产来源和归属的相关证据。
-离婚时,双方应理性协商财产分割,若无法达成一致,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2025-12-26 05:27: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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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财产划分明确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共同财产涵盖婚姻存续期间多种收入,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继承或受赠财产通常也属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离婚时,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则由法院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2)个人财产包含一方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赔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财产、专用生活用品等。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归个人所有。

提醒:
在婚姻生活中要留意区分财产性质,保留好相关财产凭证。不同案情财产分割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

2025-12-26 04:36: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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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财产属性: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应清晰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保留好各类财产的相关凭证,如工资单、投资合同、遗嘱、赠与合同等,以便在需要时证明财产归属。
(二)协商处理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先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这样可以避免繁琐的法律程序,节省时间和精力。
(三)寻求法律帮助:若双方无法就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相关原则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5-12-26 04:12:29 回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除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条件。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这其实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负债务范围内。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代理权,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做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或者“为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该债务性质如何界定,不能机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而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定,对“借款用途”的事实一般应由举债人承担举证责任,举债人不能举证的,由债权人承担替补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该案中被上诉人周雪阳主张被上诉人应利惠向其借款69万元,提供了借条、汇款凭证为据,已完成了举证,但被上诉人周雪阳主张本案债务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而被告邵红又予以否认,因此周雪阳就该事实主张相对于邵红而言尚未完成举证,即对该借款的“借款用途”的事实未能举证证明,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该案借款性质应确认为应利惠个人借款,不属被告应利惠与邵红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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