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的情况下,既定的前配偶享有探视子女的法定权益,直至其探视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为止,在此种情形下,直接承担养育责任的一方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暂停前配偶的探视行为。
然而,在除上述情况外,直接负责养育子女的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另一方的合法探视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离婚之后,未直接参与养育子女的父母或监护人享有探视子女的法定资格,而另一方则负有为对方提供必要协助的法定义务。
若有相关人员或机构拒绝协助另一方实施探视行动,则可依法被人民法院采取相应拘留、罚金等强制措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