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建设工程纠纷专题 > 转包分包纠纷专题 > 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有什么

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有什么

通常情况下,工程项目的发包方式可分为以下三大类别:
首先,是工程总包的模式。
在此过程中,发包人会选择将整个工程项目全权授予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或者由多家建筑施工企业共同组建的施工联合体,以承担作为施工整体承包商的角色。
此类承包商须具备相应的施工总包资质,并在接受工程承包之后,主要依赖于自身的施工队伍和技术力量完工。
而为了实现工程的高效实施,除了自身的团队之外,他们亦有权根据实际需求,经得发包人的批准后,转包给其他有实力的施工单位作为协助伙伴。
其次,是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形式。
同样地,发包人会选定一家或者多家建筑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或者合作企业,赋予他们总承包管理的权利。
这种模式中,总承包管理单位原则上并不直接参与到具体工程的实际施工中去,而是在其主导和监管之下,协调其他施工单位共同开展工作。
对于后续需要进一步分包出去的工程项目,他们也有权予以再发包。
然而,如果总承包管理单位希望同时承担部分工程的事务,仍需经过发包商的许可和公开竞争获取竞争资格。
最后,是平行发包(又称分别发包)的方法。
在这种情况中,发包人通常依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及涉及的其他相关因素,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细致的划分(设立为不同的标段)。
然后再次将每个标段的施工任务分别分配给各家建筑施工单位,由这些单位同发包方各自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新修订:2024-04-20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