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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咨询服务合同是否可以转让

若鉴证咨询服务合同具备合法性并生成了合同债权与债务,则该合同所有权便可进行合法转让。
然而,如欲转让的仅为鉴证咨询服务合同所包含之债权部分,此时需要向该合同的债务人发出正式通告;
相反地,倘若想要转让的是债务部分,那么需要征得债权人的明确同意方可生效。《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最新修订: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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