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驾"问题的司法处理方式,主要分为两大类标准——一般性标准以及特殊性标准。
首先是"醉驾"问题入罪后可能适用缓刑的一般性标准。
我们应当明确,当驾驶者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50毫克时,其判断能力和操作便利性便会受到显著影响;
而当酒精浓度增至150毫克时,其正常反应能力将降低约50%,进而引发身体动作紊乱、手足失灵等后果,乃至酿成交通事故的严重风险。
因此,为达到有效打击酒驾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目的,有必要对"醉驾"适用缓刑的酒精浓度标准进行严格限定,将之控制在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低于或等于150mg/100ml的范围内。
并由于驾驶员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的每提高50毫克,便会使得反应速度与准确度降级,于是我们在原先的"醉驾"入罪标准——即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或等于80mg/100ml的情况下,额外增加50毫克,由此得出的结论便是"醉驾"入罪后可适用缓刑的标准,即凡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于或等于80mg/100ml且低于130mg/100ml的醉驾者,若符合特定条件的话,在定罪量刑环节可以判处缓刑。
其次是"醉驾"问题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适用缓刑的特殊性标准。
所谓的"特殊标准",实际上并非所有达到了上述标准的醉驾者,在确定罪行的过程中都能获得缓刑的优待。
在实际司法实践当中,如何合理运用缓刑措施还需考虑到诸多特殊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罪犯,根据其犯罪事实轻重程度及悔过表现,确信如此被告人在缓刑期内不会再次构成危险行为,从而危害社会安全的,可以考虑对当事人进行宣判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