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当前法律规范,自行撰写遗嘱时,并不绝对要求有证人在场见证。
相对应的,法律明确规定了自书遗嘱应当由立嘱人亲自手书,签署姓名,同时填写日期以备查考。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无需寻求他人的见证,只需注重遗嘱的整洁和完整性即可。
然而,若采用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或者口述遗嘱等方式来表达意愿的话,则必须得到两位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证人的见证。
对于这些证人的选择,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他们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他们需对遗嘱内容有清晰的认识,能正确解读遗嘱中所有涉及文字的含义;
最后,他们不能够与立嘱人和被继承人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利益冲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