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顾名思义,即是毫无效力的契约,因其欠缺必要的生效要件且无法进行补救措施,因此自始至终都不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反之,合同解除则意味着,在合同经由法定程序获得合法生效之后,遇到了特定条件触发,无论是出于当事人单方面的意愿还是双方达成共识,都会使得该合同的效力得以消除,从而终止了双方之间以该合同为基础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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