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
“地役权作为一项财产权益,从地役权合同正式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得以设立”。
另外,地役权的有效期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此期限不得超越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各类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亦称邻地利用权,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法利用他人的土地资源进行经营和使用过程中所享有的一种法定权利,这项权利的起源必须以两个属于不同所有权主体的土地为前提条件。《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