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未将“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作为独立罪名加以设定,而将其整合到规定的“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罪”之中进行了规范表述。
因此,对于那些未经许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犯罪分子而言,其将面临法律严惩,包括但不限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处罚,同时还可能被征收罚金;
若情节较为恶劣的,则应在原有的基础上加重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予以罚款;
而对于那些情节尤其严重者,司法机关更有可能判处至少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等严厉惩罚措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