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规定,被判定有罪之人的服刑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起算。
具体来说,该法第四十一条对管制刑罚的执行方式作出了明确要求,即其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而非宣告之日)开始计算;
在判决执行之前先行被羁押的天数,可相应转换为刑期中扣除的两天。
此外,对于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罚,我国刑法在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中也有相应规定,其中拘役刑期需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并且先行被羁押的日子同样可以抵扣刑期中对应的刑罚。
具体而言,拘留每过一天便可减轻刑期中的一天,而有期徒刑则每过一天便可减轻刑期中的一天,由此类推直至刑满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