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贷款过程中,若借款人仅因无力偿债而陷入困境,这将引发纯粹的民事争议,与刑事责任无关。
然而,如有人明知自身无能力还款却依然欺骗性地获取贷款,或者采用伪造资料等手段恶意获取贷款,根据法律规定,其行为将被判定为贷款诈骗罪。
附注刑法条款如下: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明确指出,凡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者,均应视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诈手段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且数额较大的,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若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若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1)编造虚假理由引入资金和项目;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超过抵押物价值进行重复担保;
(5)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贷款诈骗。《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