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初期所拥有的房产规模相对有限,而在结合后选择了更为宽敞的房产进行替换,在此过程中,或由夫妻二人或其中一方增加了对房产的投入和支付金额,在这种情况下,从严格法律意义的角度来看,依旧可以被视为作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资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新的房产结构中,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仅仅局限于在
结婚之后双方通过自身努力及财务贡献所新增的那部分
购房资金所对应标准的房产份额,也就是在此时此刻的新替换房产结构之中,虽然这座建筑被视为两个人所共享,但实际上应该视为按照一定比例来划分所有权的共有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
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