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
法规,一般来说,原告方有权在日常生活环境下搜集并获取在
分居期间形成的相关
证据。
具体而言,该类证据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来自与
当事人居住地区相邻的社区居民、同行业员工或其他相关人士的
证人证言;
用以证实夫妻双方已经实际分居的
租赁合同、新增居所的邮寄地址及相关文件收取记录;
夫妻之间通过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所产生的电子邮件或聊天记录等。
此外,如果双方曾签署过关于分居事宜的书面协议,也可作为相关证据加以采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