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肇事车辆已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则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抢救费用应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
但若抢救费用超出了责任限额,且该车辆并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选择逃离现场,则相关抢救费用须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先期垫付,而当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讨时,他们有权力索回这笔垫付款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