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存在具有先行履行义务之
合同关系的案例中,当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责任之时,另一方可运用
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予以否定该方相应的履行请求。
所谓“先履行抗辩权”,即是指合同双方在
债务负担上彼此对等,且在履行顺序上存在前后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先行履约一方尚未完全履行其应尽义务前,后行履行一方享有权利拒绝接受其履行请求;
若先行履约一方在履行其债务过程中的行为未达到约定标准,后行履行一方视情形也可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