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基于规避优先购买权而签订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这主要源于该行为代表了
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的邪恶串谋,对他人合乎法律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将导致
合同无效:
首先,行为人与相对人若通过
恶意串通,损害到了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是无效的;
其次,由无
民事行为能力者签署的合同也同样因不具备合法有效性而归于无效;
再者,若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些条款将失去其效力;
最后,无论是履行还是协助执行,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都将被判定为无效。
除以上几种情形外,还有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足以使特定种类的合同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
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