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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优先购买权订立的合同是不是有效吗

在我国,基于规避优先购买权而签订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这主要源于该行为代表了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的邪恶串谋,对他人合乎法律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将导致合同无效:
首先,行为人与相对人若通过恶意串通,损害到了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是无效的;
其次,由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签署的合同也同样因不具备合法有效性而归于无效;
再者,若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些条款将失去其效力;
最后,无论是履行还是协助执行,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都将被判定为无效。
除以上几种情形外,还有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足以使特定种类的合同失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新修订: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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