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时,一般按约定计算违约金。不过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2)损失赔偿额要等同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涵盖合同履行后可获取的利益,但不能超出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导致的损失。
(3)主张违约金后若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可就不足部分主张损失赔偿。当约定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请求调低;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可请求调高,以填平实际损失为准则。
提醒:
在合同签订时应合理约定违约金,发生违约纠纷时,若对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计算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意见。
(一)合同有违约金条款时,先按约定计算违约金。如果觉得约定过高或过低,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调整。
(二)计算损失赔偿额时,要算上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能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的损失范围。
(三)主张违约金后若不能弥补实际损失,可就不足部分再主张损失赔偿。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申请调低;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可申请调高,以填平损失为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1.违约金计算:合同有约定违约金条款,一般按约定算。若约定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2.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含履行合同可获利益,但不超违约方预见范围。
3.补差原则:主张违约金后仍不足以弥补损失,可就不足部分索赔。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请求调整,以填平损失为原则。
结论:
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金额计算要区分情况,有约定按约定,过分高低时可请求调整,损失赔偿额有范围限制,主张违约金不足可补损失。
法律解析:
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时,一般按约定计算违约金。不过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适当调整。损失赔偿额要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涵盖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但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若主张违约金后无法弥补实际损失,可就不足部分再主张损失赔偿。以填平实际损失为原则,违约金过高违约方可请求调低,过低守约方可请求调高。在处理合同违约相关问题时,若遇到难以把握的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金额计算要区分不同情形。合同有违约金条款时,一般按约定算违约金,但约定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2.损失赔偿额应涵盖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不过不能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损失范围。
3.若主张违约金后仍不能弥补实际损失,可就不足部分主张赔偿。当约定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请求调低;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可请求调高,以填平实际损失为准则。
解决措施与建议:签订合同时合理约定违约金,避免过高或过低。发生违约后,及时收集损失证据,以便在请求调整违约金或主张损失赔偿时有据可依。
专业解答在法律实践中,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现阶段并无明确规定可以同时适用。相反地,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自行约定,当任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应按照具体违约情节向另一方支付相应比例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在违约导致的损失赔偿数额如何进行精准计算等事宜。
专业解答延期交房所导致的违约金及损失是否可同时主张关于违约金以及损失赔偿金的索赔问题,不得同时援引。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当我们主张上调违约金数额时,不允许同步求偿既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赔偿,也就是说,对于同一单一违约事件,我们只能选择主张违约金或损赔其中之一,而不可两者兼得。究其原因在于,无论是违约还是侵权,事实上仅会发生一次,只会产生一个侵害事实。
专业解答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不可同时主张。若合同双方在协议中对违约金有明确规定,但鉴于所约定的金额不足以弥补遭受者的实际损失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将依据受侵害方提出的请求,酌情增加违约金的数额;反之,如果违约金的设定明显高出了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亦将有权依据申请,适度降低违约金的标准。据此可知,损失本身已被囊括于预先设定的违约金之中,因此当违约方依法支付违约金后,受害方的损失便得以圆满填补。
专业解答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不能同时主张。但违约金如果低或做过高了,也可以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具体实践中可以分为这几种情况:(1)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此时守约方可以根据民法典向违约方主张赔偿损失。(2)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专业解答在法律实践中,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是两个独立概念,不能同时主张。若就同一违约行为同时适用两者,会导致赔偿金额超出实际损失,使违约责任偏向惩罚性,违背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区分并正确适用这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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