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患者不幸离世之后,若医疗服务提供者与需求者双方无法确认导致死亡的确切原因或是存在相关争议时,应于患者离世后的四十八个小时之内,如具备实施尸体冷冻保存条件的,可将期限延伸至七天。
对于涉及尸检的事宜,必须得到死者最近亲家属的明确同意及签署确认。
任何一方如果拒绝或拖延进行尸检,且超过了上述所规定的时间限制,将会对死因的最终判定产生不利影响,此时,相应的责任也将由做出此决定的一方来承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