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内部人员精简之际,应优先考虑保留以下群体成员:
(一)与企业签订了较长时间的固定期限劳动协议者;
(二)与企业签订了永久(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者;
以及(三)家中无其他可供依赖生存之成年人、且需赡养年迈父母或照顾未成年子女之人。
依据上述第一项条款,如雇主在此种情况下实施裁员行动,并在随后六个月内重新聘用员工,则应提前通知被裁员的个体,并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录用之前被解职的附加牵顾对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