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单位乃是指在法律上具备承担资产所有权、负债责任以及独自进行社会经济活动权限的组织,其形式涵盖了法人企业、政府机关、公共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诸多领域。
为此类单位进行定义,则须满足如下条件:
首先,该单位需依照各项法规制度合法成立;
其次,应具备维持正常运营所需的必要财产或经费来源;
第三,应有自成体系且明确的名称、组织架构与经营场所;
最后,得能承担起独立于经营主体的民事经济责任义务。《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典》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民法典》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