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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由哪里指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由哪里指定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2024-04-18 18:25:28 已帮助26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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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由哪里指定
国内强制法律程序中的一部分——指定监视居住制度,主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决定,再由公安机关实施。
它主要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通过这种手段,在特定的某个时间期限内,命令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限制在预设的地区范围内,同时对他们的行为实行全面严格的监控。
关于指定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规定及执行场所安排,请看下文详述。
首先,指定监视居住的地点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第一,必须得到公安机关的批准;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没有固定住所,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再次,如果属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或特别大型贿赂犯罪的案件,在住所执行有可能影响侦查工作的开展,那么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同意,亦可在指定的居所展开执行工作;
最后,不得在羁押场所或者专门设计用于办案的场所进行监视居住。
而在指定不含住所以外其他场所时,需要选择既方便监督与管理,又符合办案安全性要求,并且具备正常休息和生活设施的地方。
此外,还需设定临时监视居住场所,需要选在相对僻静且能确保办案安全的居所。
同时,为消除居所内和外部的所有安全风险,我们应该积极与公安机关协作,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创建专为职务犯罪侦查需求服务,由检察机关专用或保障检察机关使用的定居所,并且要装备全过程的同期录音录像设备,以确保我们能够依法行使此项强制措施。
对于我国监禁居住的适用条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身患重疾病无法独立生活的人员;
二是处于孕哺时期的女性;
三是作为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者;
四是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或者出于案件办理的实际需求,采用监视居住措施更为恰当的情况;
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已结束,但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仍需要进行监视居住。
至于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他们应当遵守以下几条规定:
第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监视居住的场所;
第二,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得与外界人士进行会面或沟通;
三是在受到传唤的时候,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法庭;
四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的过程;
五是不得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
六是需向执行机关提交他们的护照等出入境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若被监视居住的被告违反上述任何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对其进行逮捕;
然而,捕需要对被告进行拘留的,可以先对被告进行拘留处理。
在此,祝愿每一位公民都能在法律框架内行事,尊重司法程序,共同建设法治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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