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赌债”方面,其通常不可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含三个方面:首先,由夫妻双方签字确认或婚后其中一方予追认等双方达成共识的情形所产生的债务;
其次,尽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但仍是由某位配偶以个人名义来承担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
最后,即使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若配偶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只要债权方能提供确凿证据表明该笔债务确实应用于双方的共同生产作业,那么此种情况也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