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凡符合条件的民事主体皆可依托代理人展开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
同时,关于委托代理的授权条款设计中,若采取书面的形式进行颁布的话,则授权委托书必须详尽阐明代理人的具体姓名或名义、代理事务类型与范围以及相应的执行权与期限界限,而这些信息务必经由委托人亲笔签署或加盖公司印章予以确认。
换句话说,即便是面临坐牢囚禁的情况,无法亲身处理债务问题的债务人朋友们也有权利委托他人代行清偿事务,此时只需向受托人提供授权委托书就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