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审中,应当予以改判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首先,原判决或裁定时所认定的事实出现错误或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不当之处的;
其次,原判决对于基本事实的认定存在模糊不清的状况;
最后,原判决过程中存在遗漏当事人或是因违法缺席而作出判决这样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