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的具体研判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两个重要方面:
首先,单从是否存在有效合同的角度去进行区分是不够全面和准确的。
其次,单纯地将“签订合同并于其后骗取财物”作为判断某个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依据也是非常片面的。
实际上,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要义在于被害方在中了合同陷阱之后产生误解进而支付财物,换句话说,诈骗犯罪活动的载体并不仅限于合同本身;
相反,如果造成误解和财产损失的原因并非主要由合同的签订或履行本身引发,而是通过合同之外的种种手段所导致的,那么这样的情况应该被认定为普通诈骗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