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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会计项目不得用于扣除企业所得税

以下为不可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的项目:首先,(1)指向股东支付的分红以及其他特定权益性投资收益;
其次,(2)企业应该缴纳的所得税;
再者,(3)税收滞纳金;
此外,(4)任何形式的罚金、罚款及相关被没收财产经济损失;
接下来是(5)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述规定之外的各类捐款支出去向;
然后是(6)任何赞助性质的费用支出;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7)未经过核定的准备金有用支出;
以及(8)与取得的收入无关的各种其他类型的开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最新修订: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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