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各项补偿费用方面,一旦被征地单位收到相关款项之后,便将按照以下严格规范的流程进行处理:
首先,对于土地补偿费、以及依法必须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拥有的青苗补偿费以及附着物补偿费,这些款项都将交由被征地单位进行妥善的管理与合理利用;
其次,青苗补偿款及其所属的附着物补偿费,则应该全额归属于该青苗及附着物的实际主人;
最后,对于安置补助费的处置和应用问题上,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进行说明:如果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安置的情况,那么这部分款项就应当支付给这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掌控和使用;
若有其他单位负责安置的话,那这笔款项便应支付给相应的安置单位接收;
而若是无需统一安置的情况,那么这笔安置补助费便会发放到每位安置人员手中或者经过他们的同意并由其支配,用以为被安置人员购买保险等事宜做出支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