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离婚问题时,子女是否需要父母提供升入大学期间所需的教育经费并无必然规定。
若子女在完成学业前尚未年满十八岁,或者虽已成年却因身体或精神健康原因无法独立生活的情况下,这类子女的父母理应承担他们的大学学费及其他相关开销。
然而,若无任何特殊情况出现,子女成年后自主选择的就读高校,父母未必有责任和义务继续负担其学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