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构成概述。
本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公共安全范畴之内,具体指的便是无数无辜人员的生命安全及其身体健康、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等权益。
2.犯罪客观条件。
本罪在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为,当事人在生产、存储、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出现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从而引发重大事故并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3.犯罪主体特征。
本罪的犯罪主体实际上属于一种普遍性的犯罪类型,其范围涵盖了各类人群。
从已有的司法实践案例来看,这些主要涉及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或腐蚀性物品的职业人士。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类别的人群便无法成为此罪的犯罪分子。
4.犯罪主观心态。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出明显的过失性质。
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因违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而引发的危害结果表现出了粗心大意或者过度乐观的主观心态。
同时,行为人对于自身从事的违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其心态也是多元化的,既有过失,也存在刻意犯险的可能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