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合同事务专题 > 合同效力专题 > 合同中约定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免责的条款属于有效吗

合同中约定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免责的条款属于有效吗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相关明文规定,对他人身体所造成的损伤,不论其缘由是故意或是严重疏忽导致,其约定免除责任的相关条款均属无法律效力
换句话说,只要是对对方人身产生了任何形式的伤害,无论当事人的行为动机如何,皆无法通过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来逃避法律责任。
然而,相较于人身损害而言,对于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失,如果仅仅是因为过失而非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引发的问题,那么这类免责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最新修订:2024-04-18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