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相关明文规定,对他人身体所造成的损伤,不论其缘由是故意或是严重疏忽导致,其约定免除责任的相关条款均属无
法律效力。
换句话说,只要是对对方人身产生了任何形式的伤害,无论
当事人的行为动机如何,皆无法通过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来逃避法律责任。
然而,相较于
人身损害而言,对于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失,如果仅仅是因为过失而非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引发的问题,那么这类免责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
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