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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留置权和质权谁先受偿

民法典规定留置权和质权谁先受偿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2024-04-18 13:50:02 已帮助108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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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留置权和质权谁先受偿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同一项动产上已经设置了质押权后遭受到额外的留置时,对于这一动产,应以留置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为原则。
留置权简单而言即债权人因合法占有所属债务人的动产,在主债权届满而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对此动产实施留置并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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