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同一项动产上已经设置了质押权后遭受到额外的留置时,对于这一动产,应以留置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为原则。
留置权简单而言即债权人因合法占有所属债务人的动产,在主债权届满而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对此动产实施留置并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