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形中,父母双方可能协商达成一致,决定不支付抚养费用。
此外,在以下罕见的特殊情况下,关于离婚是否应支付子女抚养费用这一问题,我们可将其区分为三类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探讨:
首先,若给付抚养费用的一方因为长期患有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并且缺乏经济收入来源,从而无法按照原先签订的协议或法院判决所列出的确切金额来支付抚养费用;
同时另一方,也就是孩子的直接抚养者,有能力自己承担抚养责任和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允许不支付抚养费用的合理性范畴之一。
其次,如果给付抚养费用的一方因触犯法律法规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劳教等刑事处罚,导致失去经济能力,暂时无法履行支付抚养费用的义务,然而当他重新获得人身自由并且拥有了经济来源之后,自然还是需要继续按照原有的协议或法院裁决来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最后,若是孩子的直接抚养方选择再次结婚,且新加入家庭的继父或继母自愿负责承担部分甚至全额的子女抚养费用,此时需要担负支付抚养费用义务的一方所需负担的抚养费用金额可以适度减少。
但是,假如继父或继母并不愿意担负起抚养孩子的责任,那么亲生父亲或母亲仍然需要按照先前的约定或裁决来严格执行支付抚养费用的义务,不得有所减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