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估费用的征收标准,具体如下所述:首先,根据房产总价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内这一因素进行划分,其收取标准为评估总值的0.42%;
其次,当房产总价值位于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时,则按累进制收费率计算,共需缴纳评估总量的0.3%;
再次,对于房产总价值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的这个区间段,其收取标准定为评估总值的0.12%;
最后,当房产总价值在2000万元以上并达到5000万元时,其收取标准则调整为评估总值的0.06%。《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