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免责事由,乃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之约定,让当事人得以对其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之行为以及对他人生命、财产等方面所造成的损害,不对法律负有赔偿责任的各项事实及理由。
关于产品责任方面的免责事由,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内容:
1)未将特定产品投放至市场流通环节;
2)当该产品被投入到市场流通之时,所引发的损害问题尚未出现;
3)在该产品被推向市场时,当时的科技发展水平还无法揭示潜在的缺陷所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