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当意识到,由于道路状况引发的交通事故所带来的损害赔偿责任,理应由路政管理机构来承担。
因为作为这段道路的管理者,他们有责任保证道路处于一个良好、可供车辆正常通行的状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道路上出现了某些潜在的隐患,有可能会诱发严重的交通事故,而此时路政部门并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排除的话,那么他们理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全权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
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