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管辖权的法定认定路径及程序如下所示:
首先,绝大多数情况下,当被诉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无论是复议机关做出了维持原有裁定、变更原有裁定还是未采取任何行动的情形,均可供原告选取在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或者是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再次经过复议的案件,同样可以由负责复议工作的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其次,对于针对被认为违反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起诉的案件,其管辖权应归属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法定法院享有。
然后,以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的案件为例,应从不动产所在地行使专属管辖权。
最后,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各环节的管辖权可以按照一般的标准,由行为发生地的法律机关享有,同时也能赋予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机构拥有管辖权,这一既定权限应当根据原告的主观意愿进行最终的指派和确认。《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