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物业所管辖的小区所有营运收入应尽归全体业户共享权益。
小区公用区域作为全业主共有的公有资产,物业体内职能仅仅在于维护公共区域内部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作与高效管理,而并无私人所有权之权限。
业主对于占用合法面积的公用区域享有收益权,物业需在向其收取合理的管理费用之后,将剩余收益归入业主集体账户中。《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