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持续不足一年即决定离婚,这在法律程序上完全得到了支持与认可。
因为,婚姻的自由既涵盖了选择缔婚的权力,同时亦包括了自行决断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对于那些希望结束婚姻关系的夫妇而言,以下两种途径皆可实现:
首先,若二人能够围绕离婚事宜、对于亲子关系的监护及家庭财产的分割等关键议题,达成完全一致并形成共同意见的话,那么便可亲自携带着各自的身份证明文件、户口簿、结婚证以及关于离婚的详尽协议文本,前往配偶所户籍所在之地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婚姻解除手续。
其次,若无法就上述议题达成共识,经协商后仍主张离婚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属的法庭提起诉讼以请求结束婚姻关系。
在此情况下,被告的稳定居所以及居住场所均可能存在差异,该时需按照相关规定交由其常年居住地点的法院进行司法管辖。
最后,若法庭经过审理判定二者之间的婚姻确实处于破裂状态,便有权力依法做出离婚的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