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婚之后由父母购置的房屋,在离婚后的财产分配情况,我们为您详细列举几种常见的情形:
首先,如果父母其中一方在婚后以自己所拥有的全部资金购买了房屋,并将产权登记在其子女的名义之下,这被视为父母对于自身孩子的无偿赠送,因此这种情况下所购置的房地产应当被认定为出资一方子女的私人财物,无论在离婚时还是其他任何阶段都不需要进行再次分割。
其次,如果在婚后,某一方的父母为其购置了房产,并且产权登记于另一方的名下,那么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这款房产仅仅是由父母赠与给他们自己的子女的,否则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这类房产通常会被视为夫妻两个人的共有财产。
再者,在婚后,父母作为合作伙伴出资购买房屋,且将产权登记在同一人名下,这种情况将被认定为双方平分父母各自出资的比例,进而享有所购房屋的所有权。
同样地,如果父母在婚后同时出资购买房屋,而且将产权明确地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则这种情况将会被解读为父母共同分配这笔财产,因此在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时也必须把这套房产视为夫妻的婚内共有财产。
最后,如果婚后购买房屋采用了按揭贷款的方式,即一方的父母支付了首付的款项,然后将产权登记在他们自家子女的名下,而夫妻二人为偿还剩下的房贷,这样的话可以被视为父母只赠送他们的子女首付的金额,因此在离婚时处理房产分割的问题上,可以将该房产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