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依法应当接受治安行政拘留惩处者,绝不容许以任何理由托缓,如有逃避之处置行为,必定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强制拘留,比原本的刑期还要多加往复折磨,且需额外负担金钱民事赔偿。
若情节尤为恶劣,甚至可能触犯妨碍公务罪,将面临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等刑罚惩戒。
对于社会公权力机构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表示不满的话,允许进行合法的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不是空谈口号,而是法律给予的实质性救济途径。
绝对不可因为一时意气用事,采取消极态度托延执行处罚,否则将面临更加不利的处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