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被视为诉讼时效的一种有效中断手段。
所谓的诉讼时效中断,指的是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由于特定的法定事件发生而导致已经过去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失去效力,直到该法定事件消除之后,诉讼时效期间才会重新开始计算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出现的中断事由主要包括一方当事人不幸离世,需要留下的继承人表明他们是否有意参加该诉讼;
或者另一方面,如果一方当事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那么就需要等到法定代理人的确定,等等诸如此类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