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避责任并随后自首者,将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所涉及到的法定刑罚框架范围内,给予减轻处罚;
但是,对于那些犯罪性质极其恶劣、行为人主观过错极端严重、对他人生命构成极大威胁或蓄意利用自首行为来规避法律制裁的案例,则不在此列。
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行为人在肇事后选择逃跑,接着再主动向警方投案,如实地交代其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
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总则部分所规定的自首制度,应该广泛应用于各个具体罪行只要符合自首成立条件的情况。
其次,"交通肇事后逃逸"与"主动投案自首"是由不同主观意图驱动的两个独立行为,分别受到法律的单独评估。
最后,对那些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行为的肇事者施以自首,有助于激励他们积极投案悔过,重新做人;
此外,也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查明事件真相、明确责任归属,尽快赔偿受害方损失,使案件得以迅速侦查解决,节约司法成本,体现了刑法立法的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
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
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