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肇事车辆具备购买保险之资格,便可基于此将肇事车辆车主、驾驶员及所投保之保险机构一并起诉。
在审判过程中,首先应由相应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以内对损失作出赔偿,如若是仍有不足之处,则由涉案驾驶员自行承担。
2.依法依规,人身伤害赔偿金额的核算需考虑到受害人年龄的差异,进而导致赔偿期限也有所不同。
然而,无论如何,其总的计算方式皆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衡量基准来执行。
3.受诉法院地点通常与事故责任人所在地相吻合,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则依据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系列统计数据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